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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事故事后报警怎么处理?
来源: 翔宇 发布日期: 2020.09.22

一、交通事故事后报警怎么处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咋办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后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应尽量妨碍交通,并在足够安全的距离设置警告标志,以免不知情车辆刹车不及时,再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否则可能会导致连环的惨案之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即要立即采取让道、闪灯之类的措施,防止后方车辆相撞。

尤其是在遇到一些比较严重的事故时,即使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处理,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也是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了,而必须要通过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才行,因为此时可能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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