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翔宇在线留言网站地图

您好!欢迎来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品牌官网!
咨询热线:131-8928-6686
咨询热线131-8928-6686

中山25年经验律师事务所精专于刑事辩护案件、离婚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返回列表 来源: 翔宇 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扫一扫!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5-30 11:52:51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X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X路XX号X幢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青,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XX路XXX号XX幢第X层。

法定代表人:代某某。

被告:代某某,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XX镇XX村X组。

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向XXX公司支付货款88202元;2.判令XX公司向X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20.14元〖(1)以54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X月X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XX月X日,为1918.53元;(2)以以100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X月X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XX月X日,为956.25元;(3)以234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X月X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XX月X日为1245.36元];3.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4.判令代某某对XX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调查终结前,XXX公司主张XX公司向其支付了货款20000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货款金额为68212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金额为3939.05元以及第一段利息计算基数为34750元、暂计金额为1737.5元。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X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灯饰配件的合同关系,XX公司拖欠XXX公司货款68212元未付;XX公司对XXX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68212元及利息的诉请没有异议。对以上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争议事项:代某某的责任问题。

XXX公司主张:其提交的代某某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可以证实XX公司的资产与代某某个人资产混同,故代某某应对XX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公司、代某某抗辩意见:由法院依法认定。

法院认定及理由:XX公司的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其应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XXX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为XX公司,并非代某某,且XXX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XX公司与代某某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由XXX公司对XX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因此,XXX公司要求代某某对XX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因XXX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按照XXX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的数额72151.05元计算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为1603.77元,应作相应的退还。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XXX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XX公司拖欠XXX公司货款的事实,结合XX公司对XXX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请没有异议,本院确认XX公司应向XXX公司支付货款68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X日起,以10010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X日起,以23452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XXX公司的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8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X日起,以10010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X日起,以23452元为基数,自2020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1.89元,由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943.22元,由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71元,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1.51元。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4.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江门市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费943.2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741.51元。被告江门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5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XX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某月某日

联系翔宇
咨询热线:13189286686

QQ:932089536

座机:0760-88877682

邮箱:932089536@qq.com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颐和中心大楼5楼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