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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A有限公司与张XX、朱XX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32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 翔宇 发布日期: 2020.09.22

申请人:广州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代理人: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乙,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甲,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人广州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甲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公司称: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A公司送达,至2017年3月23日才生效,有六个月时间A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A公司也正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该裁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申请: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7527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乙、甲辩称:A公司的申请缺乏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虽然A公司可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系司法程序,除非司法程序变更、纠正了上述的行政行为,否则,在可以提起该程序的法定期间,甚至启动该程序,并不能当然的否定上述行政行为的效力。A公司认为【2016】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尚未生效,并据此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系对法律的误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A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75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