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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模具公司与被告XX塑料加工厂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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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12-04 15:27:54

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圳市X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尚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XX塑料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XXXXX路。

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镇X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深圳市XXX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XX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XX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文、XX加工厂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某到庭參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加工厂向XXX公司支付货款6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XXX公司与XX加工厂于2016年XX月X日至2017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交易往来,XXX公司向XX加工厂供应模具。在上述期间,XX加工厂合计向XXX公司订购198000元模具,但XX加工厂只向XXX公司支付了10000 元货款。经XXX公司多次催告,XX加工厂至今仍拖欠货款68000元,XX加工厂的行为侵犯了XXX公司的合法权益。

XX加工厂辩称:XX加工厂不同意XXX公司的诉讼请求。1.XXX公司供应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质量不符合约定,用该产品制造的变压器会有安全问题,会造成XX加工厂的客户投诉。XXX公司提供的产品现在还在XX加工厂的厂房,可以现场查验,确实不能使用。2.XX加工厂除了微信支付了货款110000元外,还通过支票、转账支付了货款31000元,总共支付了141000元。3.当时由于有质量问题,XX加工厂退回了一套价值16000 元的模具,应当扣减该套模具的价值。4.由于XXX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XXX公司应该承担减少价款、修补、更换等违约责任。综上,XXX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XX加工厂不予确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X公司与XX加工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XXX公司向XX加工厂供应模具。从2016年 XX月X日至2017年XX月XX日,XXX公司共向XX加工厂销售价值198000 元的模具。XX加工厂主要负责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XXX公司支付了11万元货款。2018年X月XX日,XX加工厂向XXX公司支付了15000元货款。2018年XX月X日,XX加工厂向XXX公司支付了6000元货款。XX加工厂以上总计向XXX公司支付了131000 元货款,尚欠货款67000元。

XX加工厂提供了其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称其于2018年X月XX日支付给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利鑫模具五金行的5000元,和2018年X月XX日支付给深圳新利兴机械模具有 限公司的5000元,也是向XXX公司支付的涉案货款。XXX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因该两笔款项的收款人均不是XXX公司,XX加工厂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XX加工厂此项陈述不予采信。

XX加工厂提供了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及经理胡涛与XXX公司员工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XXX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XX加工厂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退回XXX公司维修,但XXX公司没有交还。XXX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XX加工厂想证明的内容。在2017年X月X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称“就嘉模仁上出现了缝隙,滑块有一个点缺了。只要滑块烧点焊就可以了模仁有点缝院不影响生产的,后面要是不行我们可以免费重新做一件给你”“寄给你之前绝对是好的” 。在2018年X月X日,王某称“内孔小就是这么来的,你把产品剪开里面内孔还有大的”“真心服了你们”。在2019年X月XX日,王某某问“你帮我开的那些模具出现的问题怎样帮我处理好?”王某回复“我们开模不包终生维修。一年之内或者一百万模次之内维修,之前是谈好了的。当时是你们操作失误造成的问题,后面我们也帮你维修过了”。王某某问“我还有一套模具退回你了,到现在没有给我?”王某回复“我这边已经没有你的模具了”。

本院认为,XXX公司与XX加工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X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二、XX加工厂是否退回了一套价值16000 元的模具,XXX公司没有返还。

关于焦点一,在XX加工厂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XXX公司不确认因其生产原因导致模具质量不合格,而认为是XX加工厂操作失误造成的问题,而且表示已经帮XX加工厂维修过了。XX加工厂主张XXX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在XX加工厂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XX加工厂表示其有一套模具百建康公司没有道四时,百盘康公司明相者认。XX加工厂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百座康公司销售了1800元的模具给XX加工厂,XX加工厂仅支付了1000元货款,尚欠贷款600元,XX加工厂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XX加工厂除应当向XXX公司支付货款67000元外,还应当支付自XXX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X月XX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因自2019年X月XX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XX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所以,从2019年X月XX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XX塑料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X模具有限公司货款67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X月XX日,从2019年X月X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X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X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中山市古镇XX塑料加工厂负担739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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