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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杨某、周某、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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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3-16 14:47:44

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老爷子,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荣昌区荣隆镇。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初中文化,抛光工,户籍所在地汉寿县百禄桥镇XXX村XX组X号。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78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初中文化,普赛特灯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康市XX镇XXX村X组XX号。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华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8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荣昌区XX镇XX村X组XXX号。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安县XX镇XX村X组XX号。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颂华、蓝尚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华瑶族自治县XX镇XXX村X组。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XXXX人民检察院以中检X区一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杨某、周某、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X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段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彭某某、被告人邹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周某、被告人杨某及指定辩护人蓝某、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朱颂华、蓝尚华、被告人曾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X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XX月XX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周某达成协议,由周某提供中山市横栏镇XXX路X号X厂房的二楼给段某某等人赌三公,每晚给周某600元的场地费。

2019年XX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杨某纠集赌客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邹某、陈某、董某某、刘某某和唐某某等人在周某提供的场地内赌三公,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发牌抽水渔利。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告人曾某某在该赌场中负责向赌客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等人“放数”,从而获得赌场的抽水奖励。

2019年XX月XX日凌晨1时了分,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杨某、周某、邹某某、曾某某及参赌人员18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5000多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杨某、邹某某、周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杨某、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奋

勇、杨某、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杨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某辩称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整个赌博过程其均不知情。

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意见:1.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正当职业,不是以开设赌场为生,缴获赌资数额较小,被告人段某某没有获得利益;2.当庭自愿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其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4.段某某夫妻二人被抓,其家庭为此付出代价太大。

被告人胡某某、邹某某、杨某、曾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从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开设赌场时间不长,犯罪情节较轻等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开设赌场的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1.其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场所给他人赌博;2.其没有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3.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理论;4.即使本案在形式上构成开设赌场,被告人周某也因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按犯罪处理;5.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张某某的指控,其都作了合理解释,其他被告人与周某不认识,其指证周某的供述不应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9年XX月XX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周某达成协议,由周某提供中山市横栏镇XXX路X号X厂房的二楼给段某某等人赌三公并承诺给周某600元的场地费。

2019年XX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杨某纠集赌客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邹某、陈某、董某某、刘某某和唐某某等十几人在周某提供的场地内赌三公,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发牌并抽水渔利。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告人曾某某在该赌场中负责向赌客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等人“放数”,从而获得赌场的抽水奖励。2019年XX月XX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杨某、周某、邹某某、曾某某及参赌人员18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515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山市公安局XX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XX月XX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XXXX路X号X厂房的二楼赌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杨某、曾某某抓获归案,在赌场隔壁房间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横栏镇XX工业区X路X号二楼房间。

3.搜查笔录、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及暂扣款凭证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段某某处扣押VIV0手机1部;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OPP0手机1部及赌资600元;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iPhone7P1us手机1部及赌资101元;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VIV0手机一部及赌资359元;从被告人邹某某扣押VIV0手机1部及赌资505元;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VIV0手机1部及赌资4450元;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VIV0手机1部、0PP0手机1部、扑克牌2副、人民币9210元、电脑主机1台;从廖某某处扣押0PP0手机1部及赌资1400元,其中手机已发还;从吴某某处扣押VIV0手机1部及赌资1050元,其中手机已发还;从杨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及赌资910元,其中手机已发还;从陈某处扣押手机1部及赌资1041元,其中手机已发还;从张某某、邹某、匡某某处扣押的手机均已发还;从刘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及赌资300元,其中手机已发还;从唐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及赌资82元,其中手机已发还;从董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及赌资200元,其中手机已发还;从黄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及赌资4950元,其中手机已发还。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段某某、杨某、黄某某、邹某某、曾某某、周某及证人廖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张某某、邹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董某某手机提取了案发当晚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其中被告人周某(昵称战。为你)与张某某(昵称坤哥)于2019年XX月XX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称“他们说在你厂开三工、一晚600”;周某回复“什么时候”张某某称“问你可以不,就这两天”并向周某发送100元红包;周某回复“几点搞到几点”;张某某称“11点到两点左右”;周某回复“可以啊,我每天晚上都23点睡觉”后收取了张某某的红包。XX月XX日晚18:39分张某某与周某微信视频聊天43秒,周某还回复“我这里只有5个凳子”,当晚22:38分回复称“在的”。

5.合同书证实,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XXX路X号厂房承租人为被告人周某。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1973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被告人段某某于1968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被告人胡某某于1975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被告人邹某某于1968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被告人杨某于1978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被告人周某于1987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被告人曾某某于1964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段某某曾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XX月XX日、2014年X月X日、2015年XX月XX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检察院不予起诉后干2017年X月X日释放。廖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张某某、邹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董某某等人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被处以行政

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

8.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11时许,“老爷子”打电话让我去位于中山市横栏镇XX馆附近工厂一间厂房赌博,我带了同事吴某某一起去。现场有专门发牌和抽水的男子,还有老妈子和一名光头男子负责放数。当晚我们有18人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的9210元是抽水的钱。其辨认出段某某就是老爷子,组织赌场的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的男子,邹某某就是在赌场放数的女子;曾某某是负责放数的男子;邹某是参与赌博的女子;唐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陈某、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杨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10时30分许,我和廖某某去老爷子位于中山市横栏镇XXX路X号厂房二楼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胡某某负责派牌及抽水,老妈子和黄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在赌场放数。老妈子每放数1000元就从胡某某处取走50元好处费。其辨认出段某某就是老爷子,组织赌场的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和抽水的男子;邹某某就是在赌场放数的女子;邹某是

参与赌博的女子;匡某某是负责放风的男子;廖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陈某、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曾某某、杨某、杨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周某就是厂房的房东;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10时30分许,老爷子(段某某)带我去茂辉工业区XXX路X号二楼房间赌博。该赌场是老爷子段某某开的,黄某某也有股份。老妈子邹某某和光头男子曾某某负责放数。胡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有个男子提供赌博场地,他在隔壁房,知道我们在赌博。其辨认出段某某就是老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和抽水的男子;邹某某就是在赌场放数的女子;邹某是参与赌博的女子;匡某某是负责放风的男子;廖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周某就是厂房的房东;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23时许,老乡杨某带我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XXX路X号二楼房间以赌“三公”。赌场是胖子和老爷子开设的,现场固定有一名男子派牌和抽水。张某某、杨某、董某某、黄某某和另外一名女子有参与赌博。其辨认出段某某就是老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和抽水的男子;邹某某、邹某是在赌博现场的女子;张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周某就是赌博场地的提供者;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中旬,老爷子段某某找我说周某的工厂比较安全,可以开设赌场,事后可以给600元场地费。同年XX月XX日下午,我通过微信告诉周某过两天有人在晚上11点到次日凌晨2点在其工厂赌场赌三公,一晚给600元场地费作报酬,周某同意。同年XX月XX日下午,老爷子段某某微信联系我称晚上要去周某工厂开赌,我即联系周某跟他确认,周某同意并称他在工厂。我去到的时候,他们已经在赌博,老爷子的老婆老妈子(邹某某)和一名光头男子(曾某某)负责专门放数。胡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周某就在隔壁办公室,他对段某某开设赌场是知情的。其辨认出段某某就是负责组织开设赌场的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的男子;曾某某就是在现场放数的男子;邹某某就是在赌博现场放数的女子;陈某、董某某、杨某、唐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廖某某就是与其一起被抓的男子;邹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是赌博时负责钓鱼的男子、周某就是赌博现场的房东;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3.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上,我去到老爷子和黄某某开设的位于横栏镇XXX路工厂的赌博现场。看到一个男子在赌桌上专门发牌和抽水。一名女子负责放数。黄某某在赌场看场,每次有100-200工资。其辨认出黄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在赌博现场被抓的男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老爷子和廖某某分别叫我去横栏镇XX加油站隔壁厂房赌三公。现场有一名男子专门负责派牌和抽水,还有几个人放数,我只注意到一个女人放数给廖某某和吴某某。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9210元是抽水的钱。其辨认出邹某某、邹某就是在赌博现场被抓的女子;陈某、董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杨某、唐某某、黄某某、周某、黄某某、匡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段某某就是与其一起被抓的男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5.证人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凌晨0时许,黄某某、黄某某先带我去看赌场然后再请我吃宵夜。黄某某车我到一个陌生地方就将钥匙给我让我坐在车上休息。一个多小时后我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其辨认出黄某某、黄某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

1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11时许,黄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横栏镇茂辉工业区XXX路X号二楼赌博。有一名男子专门负责发牌和抽水,组织者听说是老爷子(段某某)和黄某某。我在现场看他们赌了几盘就到隔壁房和周某喝茶吹水了。我再回到赌场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其辨认出黄某某、辨认出胡某某就是打荷和放数的男子;刘某某、张某某就是与其一起被抓的男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10时30分许,杨某让我到中山市横栏镇XXX路X工厂二楼赌博。现场有一名男子负责派牌和抽水,他每局会抽30元至100元放在赌桌上,还有人负责放数。其辨认出邹某就是参与赌博的女子;杨某、唐某某、陈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赌博的男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11时30分许,我在横栏镇XXX路5号二楼厂房看见十几人围着一张桌子在赌博。后女朋友邹某也到达二楼厂房与我一起在里面看,公安人员就过来将我们抓获了。其辨认出黄某某、匡某某、邹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19.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赌场场地是由张某某联系周某商谈确定的。湖南胖子(黄某某)参与开设赌场,胡某某负责派牌,曾某某参与了赌博及放数给张某某,邹某某负责送水、烟和槟榔到赌场。当晚我叫了廖某某到赌场参与赌博。其辨认出黄某某就是开设赌场的湖南胖子;邹某某、邹某就是参与赌博的女子;陈某、董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2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下午,老爷子(段某某)联系我开赌场,让我拉人赌博,扣除场地费用后,抽水钱和我平分。当晚20时21分,我与杨某在微信上约定开设赌场。老爷子占股50%,我和杨某各占股25%。当晚23时许,我和杨某、陈某、董某某、黄某某一起去横栏镇茂辉工业区XXX路5号二楼的赌博现场找段某某。我们去到后胡某某等人已经在现场,我们就以赌“三公”方式赌博,胡某某负责派牌。邹某某负责放数,我看到廖某某、张某某向邹某某各拿了2000元赌博。赌博场地是周某提供的,他当时就在隔壁房,对我们赌博是知情的。至18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就将我们抓获了。其辨认出段某某、杨某就是与其一起开设赌场的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的男子,邹某某就是在赌场放数的女子;曾某某、唐某某、黄某某、陈某、董某某就是与其一起被抓的男子;张某某、邹某、吴某某、廖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2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黄某某称他晚上和老爷子一起开赌场,让我叫上陈某等人去,并让我和陈某做庄,抽水钱扣除几百到1000元场地费和200元接送费等费用外,剩余的抽水钱其先与老爷子平分,分完之后再给我平分。黄某某派人接我们在XXX路厂房门口会合,并告诉我们赌场在二楼。十多分钟后,黄某某又带了其他人过来赌场。我们去到后,老爷子就说开赌了。有一个男子(胡某某)专门发牌和抽水,一名女子(邹某某)负责放数。周某没有参与赌博,但他在隔壁房间应该知道我们在赌博;曾某某、黄某某和黄某某站在外面。在赌博过程中,公安人员就将我们查获了。其辨认出黄某某、段某某就是组织开设赌场的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的男子,邹某某就是在赌场放数的女子;曾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邹某、张某某就是与其一起被抓的男子;陈某、董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2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11时许,老爷子(段某某)叫我和曾某某到横栏X工厂二楼赌三公,我们四人去到赌博现场发现有人在斗地主。老爷子又打电话叫人来赌三公,到了晚上12点多,有十七八个一起赌。该赌场是老爷子和胖子组织的,他们也负责抽水。其辨认出段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开设赌场的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的男子,邹某某、邹某就是与其一起被抓的女子;陈某、董某某、杨某、杨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就是与其一起被抓的男子;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2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段某某告诉我晚上在周某的工厂开赌场赌三公,让我拿钱去放数。该赌场是段某某和黄某某合伙开的。我去到时看到胡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我和光头男子曾某某负责放数。我每放数1000元,胡某某就会给50元给我。当晚我向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四人放数。其辨认胡某某就是发牌的男子;周某就是提供场所赌博的男子;匡某某是

为赌博现场放风的男子;邹某就是参与现场赌博的女子;陈某、董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杨某、唐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廖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2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的同事张某某于XX月XX日对我称他XX日晚上要去我厂里打牌,我让他自己去拿钥匙。10月XX日晚上11时许,张某某带了六七个人在厂里隔壁的办公室打牌,后面来了多少人我不清楚。至次日凌晨1时许,我才知道公安机关过来查赌。其辨认出邹某某、邹某就是参与赌博的女子;陈某、董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杨某、唐某某、黄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匡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2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XX日晚,胡某某打电话让我去老爷子的士多店一起去打牌。后我们去横栏镇XXX路一个厂房的二楼赌博。胡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老爷子的老婆(邹某某)负责放数。当晚我参与了赌博,并借了2000元给老爷子段某某。赌场的场地提供者坐在赌场隔壁的办公室,我们进去要先经过他的办公室才去到赌博的房间,该两个房间是紧挨的,他对我们在其工厂赌博是知情的。其辨认出段某某就是老爷子,负责组织开设赌场的男子;胡某某就是发牌的男子;邹某某就是老爷子的老婆;邹某就是参与赌博的女子;陈某、董某某、杨某某、杨某、唐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就是参与赌博的男子;匡某某就是有在赌博现场出现的男子、周某就是提供赌博场地的男子;并指认了开设赌场地点及从现场缴获的赌资及物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答辩如下:

1.对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对整个赌博过程不知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段某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书可证实,涉案赌场场地是由周某承租,段某某通过张某某联系周某商谈确定,并承诺给予一晚6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周某也予以同意。且在案发当晚,被告人周某也一直在赌场旁边办公室,被告人曾某某、杨某、邹某某等人亦指证赌场场地是由周某提供,其对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是知情的,且当晚公安机关在赌场抓获除周某外赌博人员17人,上述人员均是陆续到达赌场的,周某作为厂房房东对如此多人在晚上11点后到达其工厂二楼进行赌博不知情的辩解亦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应认定与被告人段某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主从犯的认定,根据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杨某等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涉案赌场系由段某某提议开设,黄某某和杨某均占有股份,且负责纠集人员参赌,其三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主要,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某某系受段某某雇请发牌并帮助抽水,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负责放数并获得好处费,被告人周某仅负责提供场地,可见上述四名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

犯罪中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

3.关于初犯、偶犯,经查,被告人段某某曾因赌博被多次行政拘留;被告人曾某某曾因开设赌场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可见其二人并不属于初犯、偶犯

4.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某某、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周某、杨某、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对各被告人

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杨某、胡某某、邹某某、周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杨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邹某某、周某、曾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杨某、胡某某、邹某某、周某、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意见,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部分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年2020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年2020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业。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缴获的赌资25158元及扑克牌2副,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0二0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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