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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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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10 17:57:27

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果县太平镇。2017年XX月XX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X月X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XX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4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山县七拱镇XX村委会.2019年X月XX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XX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揭西县五云镇XX村。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XX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岑某某),男,2000年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桂玲镇XX村.2019年X月XX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慧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XX人民检察院以中检X区一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X月至X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与陈某某(另处理)、林某某时分时合在中山市小榄镇、广州市南沙区多次盗窃,其中陆某某参与实施盗窃11起共盗得车辆13辆(价值人民币21360元),丘某某参与实施盗窃9起共盗得车辆11辆(价值人民币17980元),黄某某参与实施盗窃2起共盗得车辆3辆(价值人民币7950元),何某某参与实施盗窃2起共盗得车辆3辆(价值人民币63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何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社区新永南路,盗得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370元);同日在新市社区基美街,盗得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H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97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陈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太乐街,盗得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双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1辆(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X月XX日至XX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何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新地街,盗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JXXXXX型号紫色女装摩托车1辆(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与丘某某、何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沼桶涌东街,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XXXXX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X月XX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榄核镇榄核村新村将被告人丘某某、何某某抓获并缴获该被盗车辆。

5.2019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西区中心海街,盗得被害人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R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6.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陈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东区社区,盗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雄鹰牌XXXXX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7.2019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陈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烟桥街,盗得被害人洪某停放在该处的桂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87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8.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百花街,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鄂XXXXX号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16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9.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社区绿湾街,盗得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品牌、型号不详的女装摩托车1辆(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10.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社区蓝田大街,盗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XXXXX号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同日在蓝田大街,盗得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KXXXXX号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11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11.2019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林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永宁社区任家寨,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RXXXXX号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820元),后逃离现场。

12.2019年X月X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居委会玉带路XXXXX房间将被告人丘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被盗的桂XXXXXX号女装摩托车1辆、桂XXXXX号车牌1副;公安人员在勒流江义市场公交站附近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并根据陆某某、丘某某指认,在佛山市顺德区南堤四路门口草坪处缴获作案工具T型锥、剪刀。同年XX月XX日,公安人员在容桂镇细沼村朝西路一街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后在被告人何某某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在长丰南院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丘某某、黄某某是从犯,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等意见,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陆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犯罪性质与情节,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丘某某、黄某某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丘某某、黄某某与同案人预谋后,共同实施盗窃,并负责驾驶车辆,其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积极主动,不符合关于从犯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等意见,经查属实,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月XX日起至2021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月XX日起至2020年X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X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缴获的作案用T型锥1把、剪刀1把予以没收,缴获的XXXXX

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桂XXXXX号女装摩托车1辆发还被害人黄某某、桂XXXXX号车牌1副发还被害人洪某,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责令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370元,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4970元,被害人罗某某未能核价的女装摩托车1辆;责令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160元,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680元,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3110元;责令被告人陆某某退赔被害人盘某某人民币2380元;责令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洪某人民币1870元,被害人郑某未能核价的女装摩托车1辆,被害人李某未能核价的雄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被害人文某某未能核价的女装摩托车1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二O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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