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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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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3-18 14:29:24

广东省XX市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X月X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中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因本案于2020年X月XX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X月XX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尚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X区三部刑诉[20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蓝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XX月始,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中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货款收取后,私下截留从而侵占公司财产共人民币289676.7元,并将货款他用消费。2020年X月XX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了被害单位人民币7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员工杨某某、汤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业务员入职审核表、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黄某某工作证明、工资表,微信基本情况、出货单、退货单、电子回单、合作协议、送货单、营业执照、微信转账截图、微信及平安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人黄某某、侯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韦某某、张某、刘某某、郑某某、蔡某某、江某某、叶某某、桂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责令退赔。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46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XX市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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