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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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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12-04 15:02:34

广东省深圳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58年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X村,系孔某某之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理,男,汉族,1959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某,女,汉族,1961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X村,系孔某某之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强,男,汉族,200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文,男,汉族,2013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燕,女,汉族,201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XX路,系孔某某之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某彬),男,汉族,1979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路。(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XX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XX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胡某某、中山市XX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某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921214元(一审判决应得赔偿金额为1842428元,争议金额为92121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根据本案死者孔某某的过错对此次意外事件进行相应的侵权责任划分。1。黄某某出租给孔某某的房屋是没有涉案热水器的,涉案热水器系孔某某自己购买并安装的;2。一审时XX公司确认,按照涉案热水器说明书的要求,涉案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且通风良好的地方,且与花洒连接使用的必须塑料软管(原厂配备的是塑料软管)。但从本案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的现场检查及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来看,涉案热水器并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在浴室外且通风良好的地方,而是安装在浴室内;且与花洒连接使用的是孔某某自已配置的金属软管,而非原厂配备的塑料软管(原厂配备的塑料软管被弃用并放置在房间进门右手边的柜子里)。也就是说死者孔某某在自行购买涉案热水器后,并没有严格的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擅自进行改动(将涉案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且使用了自己配置的金属软管),为后续触电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3.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出具的质

量鉴定报告第9页第二段当涉案建筑物内的用电线路或其他用电省深圳市器发生接地故障时,会使涉案建筑物的接地线带危险电压,导致涉案建筑物接地干线导通的涉案热水器外壳及花洒金属软管也带危险电压,此时人体接触到涉案热水器的外壳或花洒金属软管,电流经人体和潮湿地面形成回路,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第四段当涉案建筑物内任意一户的户内漏电的漏电保护功能失效且其户内用电器存在接地故障,会使该户的户内地线及相互导通的事故现场户内地线均带危险电压,从而导致涉案热水器外壳及花洒金属软管也带危险电压,此时人体接触到涉案热水器的外壳或花洒金属软管,电流经人体和潮湿地面形成回路,会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死者孔某某之所以触电,是因为其在洗浴时接触到了带电的热水器外壳及花洒金属软管,电流经人体和潮湿的地面形成回路,从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虽然涉案建筑物的线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但死者孔某某购买涉案热水器后没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将其安装在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擅自将连接花洒的塑料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是此次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其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判决死者孔某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上述案件事实,死者孔某某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减轻黄某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应承担全部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死者孔某某与黄某某对此次事件承担同等的责任。

本案二审调查询问时,黄某某补充其上诉理由: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死者孔某某对自身死亡后果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的起诉状可以确定,涉案热水器系死者妹妹孔某兰从胡某某处购买和安装的二手热水器。结合X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使用说明书》和涉案热水器侧面张贴的安全注意事项内容,足以证明死者应对自身漏电、触电死的后果承担全部过错责任。1.未请专业人员安装热水器。根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第13页的规定,电器接线必须请合格的电工采用符合安全标准进行规范接线。原审中,死者孔某某的亲属起诉时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聘请的胡某某安装涉案熟水器时具有电工资质。2.死者将涉案热水器的插座安装在潮湿的、有水滴的浴室内,违反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第5页规定的“在电源源安装时,电源插座必须装开关和接地线的插座,且不能安装在潮湿、有水滴的地方,热水器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的规定,存在过错。

二、退一步说,假使一审采信的《质量鉴定报告》是完全依据事发时的电表状态、供电支线状态和损害环境所作出,黄某某认为该《质量鉴定报告》确定的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电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过错,责任也在于深圳福田供电局,与黄某某无关。黄某某已经提交了深圳市福田供电局的证明,证明在事发后该电表已被该局更换过,《质量鉴定报告》第4点意见已载明是根据福田供电局更换后的电表作出,并非事发时的电表状态。电表的产权人是深圳福田供电局,根据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权利”,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第74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结合《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事实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供电住宅多层楼及纯住宅、高层楼宇以居民用户计费表出现点为产权分界点”,故一审鉴定意见书如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过错也应当由产权所有人深圳福田供电局承担。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重要责任方,即深圳福田供电局,请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李某某、孔完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答辩称:

一、黄某某辩称受害人孔某某应对涉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及应由深圳福田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系故意混淆事实。根据本案各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出具的热水器及其用电线路质量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第3点,导致涉案死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而受害人孔某某对该涉案事故的死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黄某某应对受害人孔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二、黄某某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顾事实,故意混淆涉案死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错误地认为受害人孔某某对涉案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及应由深圳福田供电局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某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三、对于受害人孔某某是因触电死亡,各方在一审中均没有任何异议,且黄某某对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鉴定意见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解剖尸体通知书》均认可。事实上,公安机关已经对受害人孔某某进行解剖鉴定,鉴定的结果为“因触电死亡”,但公安机关拒绝将尸检报告提供给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只是向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解剖尸体通知书》。

四、受害人孔某某死亡时尚有三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最小的女儿还不到2岁半,最大的儿子也还不到8岁,而受害人孔某某的妻子由于一直在老家照顾孔某某的父母和三位未成年子女,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家庭的所有经济来源仅依靠受害人孔某某微薄的工资。受害人孔某某死亡后,其家庭已经陷入困境,并给该家庭,所有成员的身心及经济状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恳请法院依法尽快作出判决。

胡某某答辩称:一、胡某某认可一审判决对胡某某的责任认。定。二、至今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涉案热水器是从胡某某处购买并由胡某某进行安装。涉案热水器的安装也并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一审判决对胡某某的责任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胡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XX公司答辩称:一、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我方不应承担本案相关责任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质量鉴定报告》第6条第1点、第3点已充分说明我方的热水器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本案中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涉案建筑物的接线和漏电开关的安装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二、基于以上理由,请法庭依法驳回本案黄某某对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的上诉请求。

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某某、胡某某、XX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死亡赔偿金973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6246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9612元、医疗费270元、殡仪服务费12240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7000元、误工费5000元;2.黄某某、胡某某、XX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一审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请求按照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变更为1058760元、丧葬费变更为7522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7664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系龙秋村十巷7号楼业主,其与案外人孔某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黄某某将XX村X巷出租给孔某兰,每月租金2300元,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6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X日。

案外人孔某兰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与其哥哥孔某某系同一个公司的员工,两人共同租住涉案房屋。2017年X月,在胡某某的店铺购买了由XX公司生产的XXXX牌(FAROA)热水器,当日即由胡某某。上门进行了安装。2017年X月X日下午15时许,孔某某先从公司离开,晚上18时许,案外人孔某兰下班回到家中,看到孔某某的鞋就在门口,但孔某某的房门关着,以为孔某某正在睡觉,就没有打扰他,自己开始做饭,约19时30分许就去孔某某房间叫其吃饭,才发现其房内无人,洗手间门打不开,从门缝中看到孔某某倒在地上,于是,案外人孔某兰叫该栋楼的楼管员罗某、XXX房住户张某某、XXX房住户曾某某前来查看情况。张某某最先到达涉案房屋,从洗手间门缝中查看到孔某某面朝上倒在地上,头朝门并顶着门,左手拿着花酒,随后,楼管员罗某到达涉案房屋,先关掉了房间电源总开关,两人拆掉洗手间门的上半部,发现洗手间窗户开启,孔某某全身赤裸侧身躺在地上,左手触地,右手搭在身上,花洒放在左手臂上仍在流水,头顶顶住门,导致洗手间门无法打开。楼管员罗某从门的上半部爬进洗手间内,将洗手间的门打开,拿开花洒,关掉淋浴开关,此时,孔某某已全身冰冷,没有呼吸。两人与后来到达的曾某某一起,将孔某某抬到客厅,孔某兰随后报警及拨打120,120到场经检验,确认孔某某已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XX分局于2017年X月XX日经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同意后,对孔某某进行了死因鉴定,并于2017年X月X日向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孔某某符合电击死。

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对涉案的用电环境、事故现场电路、热水器质量等问题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X月XX日与派出所警官程印会同鉴定人员陈某某、古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显超、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案外人孔某兰等人前往现场进行勘察。经现场勘验及检测,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X月X日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如下:1. 涉案热水器本身在电击防护措施方面满足国家标准要求;2.事故现场的户内用电线路及各用电器均未发生接地故障,且事故现场户内漏电开关的漏电保护功能有效,当事故现场户内的用电器发生接地故障(漏电故障)时,其户内漏电开关能在额定时间内自动断开事故现场的电源,保护事故现场户内的用电安全;3.由于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当该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如电表、开关器件等)发生接地故障(漏电故障),或事发时任意一户的户内漏电开关的漏电保护功能失效不能自动断开电源且其户内的用电器存在接地故障,均会导致与该建筑物接地干线导通的金属物(如涉案热水器外壳及其花酒金属软管等)带危险电压,存在发生触电的危险;4.由于本次事故在2017年X月X日发生至本次现场勘查时已经过去1年多,涉案建筑物除事故现场外均没有封存,事发后,经检测公司检测、整改,以及用电线路或用户电表及开关器件的更换等原因,使涉案建筑物内的用电环境发生改变,导致故障点消失或不显现,造成本次检测未发现引起该建筑物接地干线带危险电压的直接故障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受害人在使用热水器冲凉时触电身亡,属于因一般居民生活用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而引起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之责任如下:一、对黄某某,作为涉案龙秋村十巷。七号楼的所有人,应对所出租的物业及附属的设施安全性负责。经过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场所、相关设施和用电环境进行鉴定,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当该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如电表、开关器件等)发生接地故障(漏电故障),或事发时任意一户的户内漏电开关的漏电保护功能失效不能自动断开电源且其户内的用电器存在接地故障,均会导致与该建筑物接地干线导通的金属物(如涉案热水器外壳及其花洒金属软管等)带危险电压,存在发生触电的。危险。因此,黄某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二、对胡某某,李某某主张其系从胡某某处购买涉案热水器,并由胡某某进行安装,但李某某就其主张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鉴定意见,涉案热水器的安装并非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胡某某不承担责任。三、对XX公司,本案受害人孔某某所购买的热水器系XX公司生产,经鉴定,该热水器本身在电击防护措施方面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故热水器的质量并非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XX公司不承担责任。四、本案受害人购买的热水器并无质量及安装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操作使用热水器存在过错,故其已尽到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

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的损失,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1.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死者系城镇户口,一审法院参照2018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38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1058760元(52938元/年X20年)。

2.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348元标准计算6个月为50088元(8348元/月X6个月)。

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提交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证据显示,死者孔某某与其配偶李某某共育有三名子女,儿子孔某强、孔某文及女儿孔某燕,在事故发生之时分别为8岁、4岁、3岁,抚养年限分别为10年、14年、15年。一审法院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320元/年计算。黄某某抗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请求过高,应予以调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的三名子女作为被抚养人,前10年期间年赔偿总额累计已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黄某某该项抗辩有理,一审法院计算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三人作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55640元。(38320元/年X14年+38320元/年X1年六2人)。

4.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交通费。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及其家属因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和丧葬事宜,势必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用。对市内部分交通费用,一审法院酌情以80元/天、7天、3个人为标准计算为1680元(80元/天X7天X3个人)。

5.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医疗费。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支出医疗费270元,有深圳仁爱医院于2017年X月XX日开具的发票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6、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450元/天。人,酌情以7天、3个人计算住宿费为9450元(450元/天。人X7天X3人)。

7.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考虑到本次事故导致孔某某死亡,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因此而遭受较大的精神损害,对该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8.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酌情以7天、3个人为标准计算误工费1540元(2200元/月+30天X7天X3人)。

9.关于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的殡仪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10.关于鉴定费65000元,为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实际支出的费用,有鉴定费发票为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款项共计1842428( 1058760+50088+555640+1680+270+9450+ 1540+ 100000+65000)元。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主张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黄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1842428元;二、驳回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72元,由李某某、孔某理、凌某某、孔某强、孔某文、孔某燕负担997元,黄某某负担8975元。

本院认定事实:-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期间,黄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深圳福田供电局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涉案物业内的电表属于深圳福田供电局所有,在事故发生后的2017年8月6日,涉案物业进行了电表更换。印证鉴定报告上的鉴定的是更换后的电表状态,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电表状态。2.《用电安全隐患检测报告》(委托人黄某某,检测单位广东为众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经三次检测涉案物业内的漏电保护装置、室内配电线路等不存在安全隐患,黄某某作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3.《鉴定意见通知书》,用以证明死者孔某某没有做死因鉴定。4.《热水器安全注意事项》,用以证明孔某某违反热水器安全事项规定,将热水器安装在室内,没有将专用地线牢固地接至热水器外壳上,使用金属软管,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5.同片区其他建筑物的供电支线照片,用以证明同片区的其他建筑物的直线都是4根线,但涉案建筑物20年以来只有2根线,黄某某向供电局提出过异议,但供电局并未作出任何处理,而根据鉴定报告显示,黄某某的供电支线会产生危险电压,导致用电危险。上述证据3、4在一审时当事人已提交并经过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涉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

黄某某上诉主张死者孔某某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黄某某单方委托广东为众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用电安全隐患检测报告》,未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认可,不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法院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在各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其对涉案的用电环境、事故现场电路、热水器质量等问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予采纳。该鉴定意见指出,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当该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如电表、开关器件等)发生接地故障(漏电故障),或事发时任意一户的户内漏电开关的漏电保护功能失效不能自动断开电源且其户内的用电器存在接地故障,均会导致该建筑物接地干线导通的金属物(如涉案热水器外壳及其花洒金属软管等)带危险电压,存在发生触电的危险。可见,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地和漏电开关的安装均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使建筑物接地干线导通的金属物(包括涉案热水器外壳)带危险电压是发生涉案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孔某某购买的热水器质量经鉴定并非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孔某某使用金属软管连接花洒、将热水器安装在。室内,虽然不完全符合热水器使用说明的要求,但仍属于正常使用热水器的行为,该行为并不会导致热水器外壳或花洒金属软管带危险电压,孔某某对触电事故无明显过错,故黄某某有关孔某某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黄某某另主张涉案建筑物的系统接电和漏电开关的安装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责任在于深圳福田供电局。本院认为孔某某租住黄某某的房屋,因黄某某提供的房屋存在电力安全间题导致孔某某触电身亡,黄某某对此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黄某某认为涉案房屋的系统接电和漏电开关由深圳福田供电局安装、该局存在过错,黄某某可另循法律途径向该局主张权利。

综上,黄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6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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