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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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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7-13 16:01:28

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4年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道。因本案于2020年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瑶族,1980年X月X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三角乡。系被告人黄某某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邱慧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X区X部刑诉〔20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X月X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法定代理人黄某、指定辩护人邱慧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X月XX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约被害人罗某(2007年X月XX日出生,13周岁)到中山市南头镇一江边散步,随后返回罗某居住的南头镇聚龙路X号出租屋,黄某某明知罗某是孕妇仍将其按在床上,强行亲吻其嘴部并抚摸其胸部,后脱下罗某的内裤试图实施奸淫,遭罗某极力反抗而未果,黄某某遂离开现场。同年X月XX日,被害人罗某报案,公安人员前往南头镇聚龙路X号出租楼门前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属于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试图奸淫被害人罗某时,遭到罗某的极力反抗而未能得逞,是强奸犯罪未遂,故该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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